中美法学院比较法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
培 养 方 案
专业代码:030121
一、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比较法学以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法制的高级研究人才和实务人才。本专业培养的博士研究生应坚定地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具有完善的公民意识和社会责任感,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精神,具备复合型、外向型和创新型的科学研究能力和实务工作能力。本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应深度了解和掌握比较法学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在深入学习、研究中国法学理论和法律制度的基础上,通晓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主要国家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并能运用比较法学的方法,通过借鉴、继受或移植的途径,为世界法律的文明进步和中国法治国家的建立作出专业性的贡献。
二、研究方向(根据社会需求和研究需要,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临时增设或变动的研究方向,将由研究生院及时公布)
本专业设立以下研究方向:
1.比较法学方法
2.比较法律体系
3.大陆法系法制
4.英美法系法制
三、学习年限
本专业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基准学习年限为三年,非全日制为四年;完成规定的学分但未能完成博士学位论文者,经履行规定审批程序后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年限可延长至五年,非全日制可延长至六年。
在规定的最长期限内不能完成全部学业的,以结业论。
四、课程设置及学分要求
1.学位公共课(5学分)
(1)马克思主义与当代社会思潮 54课时 2学分
(2)第一外语课(含专业外语) 144课时 3学分
本专业第一外语为英语的博士研究生,其第二外语为选修课;非英语考试入学者或不以英语为第一外语者应修英语,于第二学期开设,144课时,不计学分。
2.学位专业课(4学分)
(1)比较法学基本理论(集体指导课) 72课时 3学分
(2)两大法系法制专题研究(导师指导课) 54课时 2学分
3.前沿讲座(2学分)
为拓宽学术的视野,促进了解和掌握学科前沿的进展,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听学术前沿讲座至少6次,计2学分,由导师负责考查。
4.读书报告(2学分)
本专业导师在指导博士研究生学习过程中,应对其提出读书要求,并组织博士研究生在本专业或研究方向做读书报告4次,计2学分。
5.补修课(4学分)
本专业以同等学力考取的博士研究生,在学期间应补修2门硕士研究生阶段的基础课程,课目在制定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时确定,每门课不少于36课时,2学分,补修课学分不得代替其他课程学习学分。
五、其他教学环节
1.科研论文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在第一和第二学年的每个学期分别提交至少一篇专业学术论文或高水平的调研报告,每篇论文(报告)字数不得少于五千汉字,经导师评阅合格后,计2学分,但该学分不计入课程学分。
2.社会实践
社会实践属于本专业应届考入博士研究生的必修环节,不少于36学时,具体内容和组织实施在制定博士研究生个人培养计划时确定。
六、培养方式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实行以博导集体培养和导师个人负责的机制,同时充分发挥和利用已有的学术资源,吸收和引进其他培养力量参与博士研究生的教育教学和培养;博士研究生的教育教学除完成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内容,重点围绕博士学位论文的研究和撰写,深入开展课题研究,努力实现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博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和其他教育教学环节应探索先进的教育教学方式,发扬博士研究生的自主学习和独立研究的精神,提高科学研究能力和实际操作能力;博士研究生的培养应面向社会、面向世界,拓宽博士研究生的学术视野和社会视野,积极吸收和借鉴国内外先进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培养经验,真正造就外向型、国际化的专业人才;对博士研究生培养的每个重要环节应适时监控,每个重要阶段应予适当评估,以充分保障和不断提高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七、考核方式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培养实施严格的教育教学考核制度和博士研究生中期考核分流制度。对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博士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内容都应进行书面考核,并记入毕业总成绩中;凡总成绩不合格者不得毕业。博士研究生在完成本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育教学内容之后,应进行中期考核;凡中期考核不及格者按有关规定予以分流,终止博士研究生的学习。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进行开题报告,凡开题报告未能通过者不得继续撰写博士学位论文,按有关规定处理。
八、学位论文选题与撰写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应在导师的指导下,自主选择学位论文课题,独立完成课题研究并撰写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的课题应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应用价值,应能体现本学科、专业的理论和实践的创新意义。在博士学位论文的整个撰写过程中,博士研究生应切实规划和实施课题选择、资料收集、开题报告和撰写进程;导师应及时负责地指导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撰写,并检查、监督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撰写过程中的每个重要环节,确保博士学位论文的质量。博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字数不少于十二万汉字。
九、学位论文答辩与学位授予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委员会应由该学位论文课题相关的专家组成,并且,除本专业的专家,还应有一定数量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参加。博士学位论文的答辩与学位授予的程序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我校研究生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主要参考文献
本专业博士研究生的培养根据专业方向的特点和课题研究的需要,在制定个人培养计划时参照下列书目制定专业学习书籍和其它学习资料的目录。(反映学科前沿动态和最新的参考文献,由导师在指导过程中进行补充。)
1.沈宗灵:《比较法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2.[德] 茨威格特/克茨:《比较法总论》(Einführung in die Rechtsvergelichung),潘汉典、米 健、贺卫方、高鸿钧译,年贵州人民出版社1992版,法律出版社2003版;
3. [法] 勒内·达维:《当代世界主要法律体系》(René David, Les Grands Systemes de Droit Contemporains ),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
4.[德] 卡尔·拉伦茨:《法学方法论》(Karl Larenz,Methodenlehre der Rechtswissenschaft),陈爱娥译,商务印书馆,2003;
5. [法] 勒内·罗迪埃:《比较法导论》(René Rodiere, Introduction Au Droit Comparé,) ,徐百康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9;
6. [日] 大木雅夫:《比较法》,范愉译,法律出版社,1999;
7. [日] 大木雅夫:《东西方法观念之比较》,华夏、占宪斌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
8. [美] 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Glendon, Gordon, Osakwe, Comparative Legal Tradition),米 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
9. [奥] 汉斯·凯尔森:《法和国家的一般理论》(Hans Kelsen,General Theory of Law and State),沈宗灵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
10.[德] 拉德布鲁赫:《法学导论》(Einfuhrung in die Rechtswissenchaft),米健、朱林译,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11.江平、米健:《罗马法基础》,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第三版;
12.Alan B. Morrison (ed.), Fundamentals of American Law, Oxford, UK and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6;
13.Kermit L. Hall, Paul Finkelman and James W. Ely (eds.), American Legal History: Cases and Materials, Oxford, UK and New York, NY: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5;
14.Rudolf B. Schlesinger, Hans B. Baade, Peter E. Herzog and Edward M. Wise (eds.), Comparative Law: Cases, Text, Materials, 6th edition, New York, NY: Foundation Press, 1998;
15.Annelise Riles (ed.), Rethinking the Masters of Comparative Law, Oxford, UK and Portland, OR: Hart Publishing, 2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