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文件
中美发[2008]第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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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中美法学院学术纪律暂行规定
1.为加强本院学术建设、严肃学术纪律,依照《中国政法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第四条规定(“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行政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学院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和其他相关文件,制定本暂行规定。
2.学术不端行为是指在学术活动中存在的有违学术诚信的行为,包括抄袭、伪造学术经历和成果、考试作弊、雇佣他人写作或参加考试等等行为。
抄袭、剽窃等行为认定的标准,采用政法大学《关于对学位论文撰写弄虚作假、抄袭剽窃行为认定及处理的几点意见》,包括:
(1)抄袭系指在论文中大面积照搬他人已发表或者未发表的作品原文,或者是从不同的资料来源中对原文词句进行拼接,且不注明来源的行为。
(2)剽窃系指在论文中使用他人的思想见解或语言表述而不申明其来源的行为。具体表现为:复述他人行文、变换措辞使用他人的论点和论证,呈示他人的思路等且均不申明其来源;以及总体剽窃,即整体立论、构思、框架等方面的抄袭。
(3)在论文中有捏造或篡改研究成果、调查数据或文献资料等行为,或大量引注等不当引证行为,也为学术不端行为。
为不同课程(包括为满足学年论文等相关要求)递交内容相同或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必须取得相关任课教师和相关导师的书面批准,否则将被判定为学术不端行为。
3.本院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可由任课教师或其他举报人提出证据,也可由本院学术纪律委员会自行搜集。
4.对本院学生的学术不端行为,由本院学术纪律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提出具体惩戒意见。具体惩戒手段包括对相应课程、论文等给予该生以扣分甚至不及格处理;情节严重者应向全院师生通报。该生将无权补考或重修;对选修课程,也无权取消选修。
5.本院学术纪律委员会提出惩戒意见后,经院长签字,做出惩戒决定。惩戒决定送达学生当事人本人。相关惩戒由本院办公室记录在案(包括记入学生档案)。
6.学生当事人有权提出申诉,申诉应当在惩戒决定送达后七个工作日内向本院学术纪律委员会提出,由该委员会提交本院教师全体会议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论通知该生。经复查发现处分决定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并进行妥善处理。
7.本暂行规定于2007年12月10日由本院教师全体会议讨论通过,于2008年1月1日起生效。
附:中美法学院学术纪律委员会委员名单
1.崔威(召集人)
2.胡霁光
3.郝维华
二○○七年十二月十日